事发
发现房子建成年限有出入,要求解除合同
日前,市民何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美新店,看中了莲坂附近的一套二手房,并在上周四和房东黄女士夫妇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现金。
何先生说,由于积蓄有限,他签合同前对按揭贷款额度特别看重。“我反复问过中介,是不是真能贷到50万元,业务员都说没问题。”签下合同的第二天上午,中介业务员就找何先生拿到了4500元中介费。何先生说,支付中介费前,他对贷款还有些不放心,对方又一次向他打了包票。
然而就在当天下午,何先生突然接到中介电话,说发现这套房产的建成年限和房东报的有出入,最多只能贷41万元,而且不一定能保证。业务员解释说,房东提供的产权证上,只标明批地年份为1987年,而他们前往市国土房产局查询后发现,这套房的实际建成时间是1986年,而银行贷款额度是以建成年份为准的,因此合同中约定的50万元贷款额度,必然“缩水”。何先生于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将4500元中介费退还他。但中介方面表示,他们已经促成合同签订,买卖双方可以自愿解除合同,但中介费不能退。昨日下午,何先生已与黄女士夫妇解除了购房合同,也拿回了5万元定金,但房博士方面并未退还4500元中介费。
争议
中介未核实房产信息,却怪房东“误报”?
争议由此产生。何先生认为,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核实房产信息的责任,导致他在未获得准确信息的情况下签了合同,中介自然应为此承担责任,没有理由收取这笔中介费。
而该房产中介方面则认为,事情的主要责任在于房东误报了房产年限,合同最终解除,也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与他们并没有关系,收取中介费不存在问题。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促成合同生效后,居间人便可获得相应佣金。如果卖方未能如实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买方可以向其追究责任。但如果居间人存在提供虚假情况的情节,不得要求支付报酬。那么房博士中介是否向何先生提供了虚假情况呢?何先生认为,中介方至少存在失职。该房产中介美新店店长徐女士则表示,很少有房东会提前将产权证提供给他们,“要提前核实产权年限基本不可能。”她表示,他们一般都是直接按照房东的说法向买方提供房源相关信息。
说法
中介持Ukey可随时上网核实
如果按照徐女士的说法,难道房东说什么就是什么?那如何防止房东提供虚假信息?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厦门已建立起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系统,中介公司都有专门的Ukey,再加上一台能上网的电脑,随时都能进入系统,根据产权号查询相关房源信息。“中介方应该对卖方提供的信息加以核实,而且现在完全有这个条件。”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昨晚电话联系了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曹先生,他坦言,在何先生和房东签订购房合同前,业务员没有对房东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实存在过失。关于何先生的中介费,他也表示愿意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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