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芗城区发布2则土地征收公告。
1幅地块位于浦南镇,
拟征地面积7.1521公顷,
另1幅地块位于芝山街道渡头社区,
即西湖生态园核心区北侧,
用于西湖生态园片区C28-02地块、D30地块,
C28-02地块总面积0.0177公顷,
D30地块总面积1.8978公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芗征预公告〔2024〕5号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金属制品仓储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
1.拟征地面积:7.1521公顷。
2.征地范围:浦南镇浦林社区、布坑社区、浯沧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3.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浦南镇浦林社区、布坑社区、浯沧村(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金属制品仓储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公告期限
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三、其他事项
拟于2024年 月 日开始由浦南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次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为浦南镇人民政府,由浦南镇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附件:金属制品仓储用地范围图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6号公告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西湖生态园片区C28-02地块、D30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芝山街道渡头社区。
二、征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西湖生态园片区C28-02地块、D30地块,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西湖生态园片区C28-02地块总面积0.0177公顷,其中芗城区芝山街道渡头社区果园0.0031公顷、灌木林地0.0146公顷。西湖生态园片区D30地块总面积1.8978公顷,其中芗城区芝山街道渡头社区水浇地0.1258公顷、果园0.0998公顷、其他果园0.8078公顷、灌木林地0.0593公顷、其他林地0.0204公顷、其他草地0.7756公顷、农村道路0.0041公顷、坑塘水面0.0034公顷、村庄0.0016公顷。
西湖生态园片区C28-02地块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的总面积0.0177公顷,其中属于芗城区芝山街道渡头社区果园0.0031公顷、灌木林地0.0146公顷。西湖生态园片区D30地块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的总面积0.0041公顷,其中属于芗城区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农村道路0.0041公顷。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芗政文〔2023〕9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芝山街道渡头社区区片综合地价为15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西湖生态园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17〕60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芝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西湖生态园片区房屋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17〕60号)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3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9人)全部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漳芗政文〔2009〕172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芗政办〔2012〕92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漳芗政办〔2018〕128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144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来源:芗城区政府网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