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结合我市主城区停车收费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通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按类别划分:
1、实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政府全额投资(含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立体停车楼;漳州古城地下停车场。
2、实行二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公立(办)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除漳州古城地下停车场外)。
3、实行三类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学校、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科技馆、殡仪馆、养老院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null src="https://inews.gtimg.com/newsapp_bt/0/14298501338/1000">注: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二)路内停车泊位按同一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执行范围为漳州市主城区(芗城区和龙文区,具体收费路段依据政府规定,现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范围详见附件1,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增收费范围执行此收费标准)。
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null src="https://inews.gtimg.com/newsapp_bt/0/14298501339/1000">注: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及消防车等车辆。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作业、维护、抢修任务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五)新能源汽车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仅首次停放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三、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芗城、龙文)范围内,提供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并收费的,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等停车场所)以及路内停车泊位。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要素。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具体实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执行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之前我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废止的文件详见附件2)。
附件1 现行道路停车泊位区域范围表
附件2 废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文件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一:现行道路停车泊位区域范围表
null src="https://inews.gtimg.com/newsapp_bt/0/14299397406/1000">注: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小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中、大型车辆停放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附件二:废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文件
1、《漳州市物价局关于漳州市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模式调整的通知》(漳价商〔2015〕26号)
2、《漳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漳州主城区立体停车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服〔2018〕35号)
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市医院等漳州市区三家公立医院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漳发改公服价〔2019〕11号)
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主城区路内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漳发改服价〔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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