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事关房产中介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印发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漳州市住建局结合实际,从三方面做好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漳州市房屋租售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租售平台),认真做好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完成实名登记的相关从业人员将被授权存量房网签业务。这意味着今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入驻租售平台后,方可开展存量房网签业务。
二、强化交易管理,加强信用评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查看交易房屋是否通过房源核验取得核验二维码,向未办理房源核验的交易双方提供核验服务,主动引导交易双方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故意规避监管,引导交易双方在签订网签合同时隐瞒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的,视为交易双方自主成交;交易双方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视为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今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成交,但网签合同中未体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息的,可能出现无法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况。
三、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监督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公众号等多渠道,加大日常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协会、经营门店开展以“规范经纪行为,促进健康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在此,特别提醒交易双方选择已入驻租售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中介服务,并在交易结束后对中介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漳州市住建局交易科 赵晔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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