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我多给了6千元
朱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房子位于玄武区锁金村,面积53.37平方米。去年10月份,他把房子委托给中介公司A销售,约定售价为62万元,过了近一个月,这套房子也没卖掉。到了11月份,这套房子通过中介公司B卖掉了,成交价为62.8万元。
在房子准备过户时,朱先生找到中介公司A要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对方要求他支付7000多元的中介费,还要求多卖的8000元也给他们。后来经过协商,朱先生给了中介公司A1.3万元,但事后他觉得自己吃亏了: “房子不是他们卖掉的,为什么要给他们中介费?根据协议给7000多元的中介费我认了,但是房子是我的,多卖的8000元应该归我,这笔钱没道理归他们。”朱先生认为中介公司A实际上没有帮他卖房,不应该收费。
中介:我少收了2万多元
“协议里写清楚了,这些钱他应该付,我们还少收了两万多元。”中介公司A相关负责人说,朱先生不但委托他们卖房,还通过他们在买房,买卖合同都已经签了。按照南京中介费收费标准,朱先生卖房和买房一共应该支付4万多元的中介费,实际上该公司已经少收了两万多元。
该公司出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和一份“委托协议”。在这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上,记者看到了朱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的签字,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A购买玄武区聚宝山庄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45万元,约定李女士支付中介费1万元。“实际上,按照行规,李女士应该按照总房款2.4%的标准支付中介费,也就是3.48万元,但因为朱先生同时委托我们销售锁金村的房子,要求我们打个折扣,我们最终商谈决定,少收他们2万多元的中介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矛盾的源头在委托协议上
在有朱先生签字的“委托协议”上,记者看到,双方约定锁金村的房子由中介公司A销售,售价为62万元,中介费为总房价的1.2%,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其中补充协议中约定,代理期限内以高于此房产委托销售价格(62万元)出售的部分作为中介公司A的广告、交通的风险佣金。协议还约定,如果2010年12月30日前房子没卖掉,由中介公司A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收购。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委托协议”上的内容都是朱先生认可并签了字的,应该按协议履行。“朱先生夫妇通过我们买聚宝山庄的房子,享受了两万多元的中介费优惠,卖锁金村的房子应该按约定支付中介费和其他费用,两件事情不能割裂开,要知道,我们公司还承担了收购风险,朱先生不能只享受我们的服务和优惠,而不按协议履行义务。”
对此,朱先生提出,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聚宝山庄的房子他还没实际买到手,“这种情况下,我按照‘委托协议’支付1.3万元,多给中介6000元,就太吃亏了。”
律师提醒
委托卖房要仔细
看清条款再签字
“从法律角度来说,朱先生这个亏是吃定了。”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李本进律师指出,如果“委托协议”的内容和条款都是朱先生之前认可的,而且已经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按照协议支付约定的费用。
所以在签订相关协议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各个相关条款,否则签字后后悔就晚了。同样,关于聚宝山庄房子的买卖,朱先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是房主违约就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如果是中介公司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二手房市场中,有很多中介公司都会和卖房人签订“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一旦卖房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公司卖房,都会被追究责任。业内人士建议广大卖房人,此类“委托协议”保障和风险都有,不能只看到中介公司限期收购的好处,更要注意其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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