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作为中介方的A公司与购买方阿丽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记载的“出售方(甲方)”为第三人阿芳。协议约定:阿芳将其所有的房产出售给阿丽,成交价为149万元,且阿丽须在协议签订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6万元。可是,直到房屋过户登记至阿丽名下好长一段时间,中介公司仍未收到阿丽的中介费。
在法庭上,阿丽辩称,A公司并未促成这桩房产买卖,而是由另一家中介公司促成的。她还出示了另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的复印件。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丽提供的协议复印件虽然加盖了公章,但却没有相关单位的印鉴,因此不予采信。《房产买卖协议》签订于2010年8月17日,同日阿丽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应当认定原《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约定,阿丽应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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