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多地开始执行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延长
近期,北京、南京、哈尔滨等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门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
住建部、财政部等三部门今年4月发布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再次予以规范调整,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程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根据通知精神,各地可在12%—5%上下限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当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在全国范围内,北京、南京、西安、青岛、扬州等多个城市明确,单位和职工本人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上下限为12%—5%。部分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下限做出限定。如吉林省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下限为各7%。上海明确,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多地上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缴存基数上限决定,缴存基数上限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通知精神,各地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近期,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相继发布通知,对于新的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如北京明确,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同为一线城市的广州、天津发文明确了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分别为24654元和24240元。南京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300元。
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据统计,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南京、济南、丽水等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6000元(对应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000元)。其中,济南和丽水两地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北京。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通知表示,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明确了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具体条件。对于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上海市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天津市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同时取消“上一年度亏损”这一申请降低比例条件。
南京市规定,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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