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市政府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漳州市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
1、2018年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为:新开工9943套(其中:城市棚户区9640户、国有垦区危房303户)、年度基本建成3500套(具体任务分解详见工作目标分解表)。
公共租赁住房
2、◆ 2018年底前,各地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的分配要完成90%以上。
◆ 2018年底前要切实解决公租房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上未分配、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问题,尽快完成分配入住。
租赁补贴
3、2018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3000户。
实施要求: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
1.各地要按照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要求,逐个项目制定开工倒计时计划安排,加快棚改项目征迁进度,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力争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7月份开始进场施工,所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要确保在9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2.各地要编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努力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特别是对已开工三年以上但尚未竣工的项目,要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查找建设进度滞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合理安排工序,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尽快竣工交付作用。
(二)加大各类保障房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力度
1.要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竣工交付、及时分配入住。针对已竣工未分配的保障房项目要制定分配计划,及早分配;并做好在建经适房、限价房和已基本完工公租房(含廉租房)项目的预分配工作,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即可安排交付使用,避免出现闲置现象。
2.要不断完善和健全保障房分配政策、机制,尽快落实人员、经费和硬件配备,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提高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效率,加快保障房分配步伐,提高配租配售率。
3.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要求推进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要在5月底前研究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6月上旬前必须启动年度租赁补贴受理申请工作,11月底前要完成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在12月15日前将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到户。
(三)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力度
1.要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扶持。一是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资金补助。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财政、住建部门要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发改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二是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各地要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规模与分期购买计划,抓住当前棚改政策机遇,主动创造条件,与农发行、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棚改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融资支持。
2.要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格履行与国开行、农发行签订的棚改贷款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3.要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规定渠道进一步落实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求和范围,管好、用好各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及当地自筹资金。
4.要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信贷支持政策,落实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5.住房保障工作所需业务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月报制度,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及时汇总项目的建设进度,于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进度情况表,其中未开工项目要每半个月报送一次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各地垦区棚户区改造、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项目进展在报送进度情况表给市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主动报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项目建设信息公开以及保障性住房配置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2018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以市委市政府“三抓三比、十项竞赛”为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协调,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市发改、住建、农业、侨办、财政等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专项和联合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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