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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台社会救助新规 公租房优先供应孤老病残

2015年10月20日 10:37    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2701 次    0 条评论

  计生特殊家庭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公租房优先向孤老病残供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确保至少有1人就业。近日,《漳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出台,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对困难群体进行救助扶持。

  孤老病残: 公租房优先供应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主要成员为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

  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意见还聚焦特困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提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

  低保家庭:

  保证至少1人就业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海都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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