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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出炉 “紧箍咒”严防烂尾楼

2015年08月13日 10:49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6199 次    0 条评论

  用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血汗钱交了预售房的首付款,再花上一年半载等着交房,这是时下多数人买房的写照。倘若不幸遇到不靠谱的开发商,卷款跑路、项目成了烂尾楼,入住新家遥遥无期,那可真是天大的冤枉。不过,今后这种现象有望不再出现,未来市民买房或将更有保障。

  近日,我市出台《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并实行政府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原则。据悉,新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预售资金实行

  全程监管专款专用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出台《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于预售环节,不包括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政府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预售人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时有多个在建项目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通知书》,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办公费用、银行贷款及利息、销售代理费用和广告费、法定税费及土地出让金,不得挪作他用。但用于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到期贷款的支付,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并且满足本实施意见第六条关于资金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到期贷款的额度内,视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予以核准。

  按进度核拨

  并留有足够资金保证竣工交付

  在预售资金的核拨上,本次新规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意见》,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工程主体封顶时,账户应留足项目工程预算总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40%的资金额度(精装修项目留足50%)。应收未收款和后续预售资金可以测算进“项目工程预算总额40%”的资金额度内。对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工程主体封顶时还应提交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证明方能申请后续的预售资金核拨。

  (二)完成室内外装修至单体验收期间,账户应留足项目工程预算总额20%的资金额度,确保室外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应收未收款和后续预售资金可以测算进“项目工程预算总额20%”的资金额度内。

  (三)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账户应留足项目工程预算总额3%的资金额度(不包含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质量保修金及时用于工程质量保修,专款专用。

  若有违规行为

  将暂停拨付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政府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对于开发商而言,无疑是道“紧箍咒”。对于违规行为,本次《意见》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预售人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后果都将“很严重”。

  倘若预售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未按期交付使用风险的、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形,将被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预售资金。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或违规收取定金性质费用的,擅自收存、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预售人出现逃避资金监管、未按核拨用途使用资金、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或虚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超前超额骗取预售资金等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及相关业务办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政府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原则,最重要的作用是能够有效预防开发商卷款跑路的行为。”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购房者而言,本次《意见》的出台,无异于为买房加上一把安全锁。在监管房企的同时,市民买房也将更加有保障。(曾婷婷 实习生 韩 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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