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我省居民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将罚款200元。昨日上午,福建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违者罚款50元。
不在产品目录内的非机动车
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的28%,平均每1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并且以每年近100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
根据《办法》,我省特别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依法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办法》同时规定,对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如未列入设区市政府公布的产品目录,不予办理登记。
“超标电动车”违规上道路
处以200元罚款
针对“超标电动车”的问题,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超标电动车”购买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办法》颁布之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如果设区市政府就“超标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免收牌证工本费
《办法》还明确,根据规定,非机动车登记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13元/辆(含牌、证),补(换)牌按8元/副、补(换)证按4元/本收取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省公安厅表示,随着《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我省公安机关将依托开展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于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非机动车无牌无证、违规载人等多发性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查处,努力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导报记者 杨文/文 陆军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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