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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租房遇霸王条款 退租时被收违约金和押金

2012年02月28日 10:58    来源:厦门商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合同没标明租赁期限,想解约却遭中介索要违约金并扣押金。第一次租房就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小王真是憋了一肚子火。

  去年年初的时候,小王通过一家小型中介公司租了一套单身公寓,每月租金为750元。“签合同的时候,租赁期限一栏并未填写具体日期,因为房东没有具体租住时间要求。”小王告诉记者。

  由于没找到更合适的房源,小王便签了合同,在此公寓住了下来。租住了半年,小王由于工作调动,要另租一套房子。

  “我便找中介商量解约一事,没想到他们竟要我缴交违约金,并扣下了我的押金!”小王很气愤,签合同时并没有写具体租赁时间,这便默认为是不定期租赁,照理说可随时解约,怎么还有违约一说?小王认为,自己押金被扣也是不合理的,虽然合同中有一条条款写着“合同期间如要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并不退还押金”,但她觉得这项规定太“霸王”了。“提前解约的话,怎么能既收了违约金,又收押金?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损害能得到赔偿而设立的,而不是违约情况下承租人必须支付的款项。”小王对此很不解。(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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