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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二手房合同多不规范 催生大量房屋买卖纠纷(2)

2011年12月23日 10:34    来源:厦门商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关键词3

  合同解除权

  合同中应避免使用“悔约”

  问题:合同解除权约定不明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若卖方悔约,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若买方中途悔约,卖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是否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产生争议:有的认为,只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同就可任意解除;有的认为,合同能否解除仍应遵循双方就解除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案例: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双方约定了总房款,并约定房款的支付方付及时间,要待卖家办出产权证后双方再协商。签约后,庄先生依约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卖家不想卖房,引发了官司。诉讼中,卖家主张,他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依约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协定中的“悔约”约定,是“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并非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卖家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司法提醒:在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作详细列举。此外,要规范合同用语,取消“悔约”这一表述。因“悔约”并非清晰的法律术语,容易引起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应避免使用。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后果。

  关键词4

  户口迁移

  违约了,但无需赔偿

  问题:户口迁移约定不明

  不少房屋买卖合同,对出卖人户口迁移时间没有约定,或有约定迁移义务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导致争议处理时缺乏合同依据,无法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案例:叶先生向邱先生购买房子。合同约定,邱先生最迟于2008年底前迁出全部户口。结果邱某在2009年1月份才迁出户口,叶先生起诉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合同并未约定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叶先生的损失赔偿缺乏依据,导致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司法提醒:首先,户口迁移问题应列入买卖合同的主文,避免口头承诺。其次,对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及相关义务的承担,应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再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需明确约定,避免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索赔缺乏直接依据。

  关键词5

  房款支付方式

  都说由对方付解押款

  问题:房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

  购房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主要集中在所购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的情形:一是,办理产权过户之前,每月银行贷款由买方负责清偿,还是由卖方负责清偿;二是,办理产权过户时,尚欠银行的贷款本金由谁负责一次性清偿,以办理解押手续。

  案例:郭女士向林女士购买房屋。郭女士要求林女士履行过户义务时,由于房产已在银行设定抵押,而合同又未约定解押款由谁负担,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时出现障碍。

  司法提醒:在需先行解押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应明确约定,是买家还是卖家来承担解押款的支付义务,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诉争房屋与其它房屋存在“捆绑抵押”,为避免争议,还应明确解押款的偿付人及偿付范围,即支付的解押款是仅限于诉争房屋,还是须为“捆绑抵押”所涉房屋提供全部的解押款。

  关键词6

  送件交易

  双方过户时争后恐先

  问题:先送件还是先付房款

  不少合同约定,应于送件交易当日支付房款。但是,对于先付房款,还是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行为,未作出明确约定。不少时候,卖家担心买家没那么多钱,买家又担心卖家收到房款后不送件,结果买卖双方均要求对方先予履行。事实上,上述两个行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点完成,即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由于交易双方诚信的缺失,极易引发争议。

  案例:林女士向李女士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买方林女士应于送件交易当日向卖方李女士支付首付款。但是,在办理过户交易当日,双方对于是先付款再办理过户手续,还是先办理过户手续再付款发生争议,结果交易不成引发诉讼。

  司法提醒:当约定在同一天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的,建议就付款行为与过户行为何者在先、何者在后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争议产生。在买家需办理抵押贷款以偿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由于卖方是在未收到全额房款的情况下先行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为防患风险,应就产权先行过户的相关风险保护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要求买家提供置业担保,当买家未能办理抵押贷款或者未能足额取得贷款的情况下,房款该如何支付。(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方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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