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
夫妻共有房产
让“小三”冒充妻子做公证
纠纷:夫妻共有房产的出售
现在不少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却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多人的配偶就没有签字。签约后,如果遇到房价大涨或大跌等情况时,当事人常以未经卖方配偶同意,或卖方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王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房子卖给了李小姐。当时,李小姐看到王先生的一审离婚判决书,也没要求王先生的妻子当场签字。实际上,当时王先生的离婚诉讼还处于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事后,由于王先生的妻子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小三”与妻子正好长得有点像,还曾有男子让“小三”冒充妻子去做委托公证,之后卖掉夫妻共有房产。
司法提醒:在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中,因配偶未签字导致合同效力争议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为减少纠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如出卖人已婚,应要求其配偶共同到场签署合同,或出具同意交易的书面声明。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发现伪造配偶授权委托书及签字的案件,建议对配偶的身份尽最大努力审慎审查,如配偶本人无法到场的,应要求配偶出具经过公证的文书。
关键词2
房屋带租约
买家忘了约定“不续租”
问题:未约定何种形式交房
卖方是否将房屋已出租的状态告知买受人?是提前解除租约后交房,还是以延续承租关系方式交房?对这些情况,合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就会导致争议产生。
案例:肖女士向高女士购买房子。签合同时,房子还处于出租状态。合同约定,若肖女士不同意继续出租,高女士在交房前应解除租赁关系。可是,合同没有进一步明确,肖女士究竟是同意继续出租还是不同意,结果导致双方对交房方式产生争议,进而影响交房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的认定。
司法提醒:带租约的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实物交付还是租约权交付。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要把出卖信息提前告知租客,同时在签约前将出租信息告知买家,而买家也要认真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提供书面承诺。在存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亦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基于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依赖关系,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因此也应征询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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