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联合下发《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市住宅经纪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现行的标准是依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规定于1997年制定,此次是14年后中介收费的首次下调。
目前,一般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5%,其中独家代理服务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8%。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0.5%(详见图表)。经测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水平将下降20%以上,其中独家代理服务费用水平降幅在30%左右。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较多的代办房地产登记、代办贷款、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三项服务费用总额下降80%左右,住宅买卖交易成本应有明显降低。
根据新规定,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经纪机构不得分解经纪服务内容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看房费、代书费、网签费等费用。若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住宅买卖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经纪机构任何未予公示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市发改委表示,本市坚决贯彻中央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出台此政策的目的在于切实降低住宅买卖的费用负担,规范经纪机构收费行为。市区县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相关处罚将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公示。市民如遇乱收费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新规定·条款
中介不得低买高卖赚差价
★中介机构不得分解收费,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代书费等费用。
★不得重复收费,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经纪服务费用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住宅买卖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
★不得强制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情况,并经委托人签名(盖章)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书面告知按照有关规定需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其他税费,任何未予标明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住宅赚取差价,不得以价格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新规定·算账
300万房产中介费省2万多
拿总房价300万的二手房交易举例,按原来2.5%的服务费计算,将收75000元,代书费一般3000元,代办贷款5000元,有的还按总房价的百分比收取,则更高。还有一些其他的杂费加起来,中介费至少要83000元。而按照新政收费,中介费按2%收取为60000元,代书费禁止收取,其余必收的费用只有三项,共1000元,比调整前的中介费至少可以省22000元。
■新规定·释疑
中介费新标为何定在2%
市发改委收费处介绍,“2%”遵循市场比较原则制定,从国际看,欧洲大部分城市标准为2%左右,香港也是2%,虽然也有纽约、东京、台北等城市是5%到6%,但从内地来看,2%和2%以下是比较多的。针对北京,他们也做过调研,实际收费的水平,也在2%上下浮动。交易不旺盛的情况下,市场就会做出自行降价的反应,有不少中介1%、1.5%就可以成交。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