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阿民与梅花喜结连理。结婚13年后,夫妇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思明区的住房,房产登记在阿民名下。去年5月,阿民将自家住房卖给了小清,并与他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阿民以110万元出售房屋给小清。小清已向阿民支付定金2万元,但这套房屋并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清本想不久就能搬进新居,殊不知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一张传票——小清被梅花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期间,小清认为梅花对房屋出售是完全知情的,且产权证书中仅有阿民一人,他拥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房产买卖协议》的签订是两人自愿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梅花认为,丈夫阿民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并未征得她的同意,没有权利处置该房产,所以协议无效。阿民也表示,是他单方面擅自签订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阿民与梅花的夫妻共有财产。阿民未征得梅花同意,无权处分这套房屋,所以小清与阿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合同。
小清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提醒:夫妻房产买卖纠纷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为确保顺利购买二手房,买主最好要征得售房夫妻双方同意,并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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