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带洋快餐租约的店面
2008年2月19日,该洋快餐公司与厦门万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租约,约定万联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使用面积为36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该洋快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租金按照租赁房产所开立的餐厅营业额的8%计取租金。
两个半月后的5月7日,万联公司将这处房产卖给了曲小姐等四位业主,双方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自2008年6月3日起,被告与万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曲小姐等四人。
10年租约要“亏”几百万?
之后的11个月,洋快餐公司逐月向四位业主以《营业额及租金和其他款项的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业主们前一个月餐厅的营业额及其应交纳的租金,根据11张《通知单》显示,这家洋快餐餐厅平均月营业额约为2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营业额的8%为租金计算,每平方米的月租金平均为61.3元。
“签约时我们问餐厅是否有保底的营业额,对方说至少有150万元的营业额。”几位业主说,他们认为,租金金额的确定依赖于《通知单》,而业主们无法对餐厅的营业额进行监督。由于这份租赁合同的期限为10年,业主们自己算了一下,餐厅支付的租金将少于市场行情价格几百万元。
属于“风险租金”不违法
在当了一年洋快餐的业主后,曲小姐等四人同时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业主们认为,洋快餐将租金的支付方式与其经营进行捆绑,实际上是将业主与洋快餐的经营风险进行捆绑,导致业主收取的租金处于不确定状态,变相地将业主由房东变成“股东”。
对此,洋快餐公司辩称,其和业主约定的属于“风险租金”,营业额越高,租金也越高。该合同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而业主们对于同等地段的租金的计算,与本案不存在可比性。而且,正是由于洋快餐餐厅的入驻才带动或提高了周边店面的租金。(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陈万颖 吴永福)
法官说法
风险可预知双方合同有效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原告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已知房产处于租赁状态及租赁合同的内容,并在此之后又与万联公司、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及租金支付方式等进一步进行确认。由此可见,四原告对租金的支付方式及合同风险是明知和可预知的。而法律、行政法规对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并无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租金是否明显低于同等地段店面租金,经过法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洋快餐实际支付的租金大多在评估价格范围内,同时,租金也可以随洋快餐营业额的上升而高出鉴定价格范围。因此,判定双方合同有效。
曲小姐等业主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厦门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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