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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居高租房升温 厦门二房东不是想当就能当

2014年04月09日 10:16    来源:海西晨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租房,于出租人与被租人来说本是乐事一件。但出了纠纷则麻烦不断,伤身伤神,重新找房搬家自不必提。倘若花重金装修,则更让人寝食难安,钱打了水漂怎么办?你若正在租房,或是出租房屋,不妨看看这些案例。

  房价居高不下,买房难,租房也是个技术活。随着租房市场的升温,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有的房东没有通知租客就把房子转让了,还“处心积虑”地让租客交不成房租;部分人瞅准商机,没经房东同意就当起了职业二房东,甚至三房东;还有的租客,刚把房子装修好,就遭房东涨价驱赶。

  二房东欠租 三房东代付

  若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二房东作为承租人拖欠了房租,次承租人代替二房东交房租的话,房东还有权解除合同吗?家住集美某小区的市民林某有一套毛坯房,准备将其出租。

  2010年5月,林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为每个月700元,每季度缴交一次,租期为五年。王某可以转租该房屋,但双方还约定,租金超过一个月不交,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2010年9月,王某将房子装修以后就当起了二房东,以每月1200元转租给吴某,租期为2010年9月至2015年5月,并一次性收取了所有租金。2010年11月,吴某又当起了三房东,将该房屋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转租给李某,租期为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李某也一次性缴交了所有租金。

  但是,二房东王某却经常拖欠大房东林某的租金,近几年房租一直在涨,业主林某想将房子收回来,但是王某不肯。林某于是以王某多次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想继续当三房东,吴某同意替王某将欠付的违约金及剩下的租金一次性代为垫交。但是业主林某还是执意要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

  [法院调解] 吴某作为次承租人原意代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林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经集美法院法官调解,各方一致同意,吴某代王某支付欠付的违约金及租金,林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解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next]

  若转租房屋 要知会房东

  房东若不愿房屋被转租,也最好写入合同

  “二房东”可不是想当就当的,必须和房东提前约定,否则就可能吃官司。

  近日,集美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阿龙起诉称,他将名下一套房屋以毛坯房形式出租给阿强,阿强却未经他同意将房屋装修分割成两小套房,并转租谋取租金差价。

  阿龙表示,阿强的行为导致不少购房人不满房屋结构,并借此要求降价。阿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阿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诉的阿强表示,其承租毛坯房目的就在于装修后再转租,阿龙对其装修改造房屋是知情的,且没有干预,应该是默认并许可其改造房屋后进行转租。

  [法院调解]鉴于讼争房屋已转租于第三方,且合同未到期,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合同于半年后解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东若不愿承租人转租房屋,最好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准转租,并适时监管,以免房屋被转租,收回房屋遇到障碍。作为承租人则应注意,若欲当“二房东”,则应与房东明确约定租赁物可以改造并转租第三人,以免投资装修血本无归。

  房东卖房子 应通知租客

  若未通知,买卖行为对租客不发生效力

  房子还没到期,房东就把房子卖掉了,新房东有权提前收房吗?

  2009年1月11日,张峰把房子租给了李磊,租赁期限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每月租金为2200元整。

  2010年11月18日,李磊往张峰提供的银行卡转房租时,发现该银行卡已销卡。李磊就给张峰邮寄了一份告知书,要求提供新的银行账号,却一直得不到答复。原来,2010年2月,张峰把房子卖给王辉,而李磊却不知情。王辉要把租金涨到每月4000元,李磊不同意。

  由于张峰没有告诉李磊新的银行账号,2012年8月30日,李磊将应支付给讼争房产出租人9个季度(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的租金共计62040元存入了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

  2012年10月,几个陌生人来到店面驱赶李磊,李磊怀疑是新房东王辉指使,就报了警。随后,王辉将李磊诉至法院,要求李磊支付从2010年11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所欠房租,并解除李磊和张峰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 李磊需支付王辉从2010年11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7520元。不支持王辉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张峰作为原出租人无证据证明已告知李磊房屋转让事宜,而且从李磊支付租金的银行凭证来看,在张峰将讼争房产出售之后,李磊还三次向张峰指定的账户存入租金。

  李磊本身并无主观过错,他向公证部门租金提存,可以表明其并无故意拖欠租金,延误租金系因张峰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讨租金。

  店面刚装修 房东要收房

  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驳回房东请求

  店面刚装修好,房东却找理由要收回房子,这样做是否行得通?

  2012年8月,阿才租下了小郑的店铺,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20年9月。租金应于每月10号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滞纳金,逾期10天以上,小郑有权解除合同。

  租下房子之后,阿才就花了一大笔费用装修房子。2012年11月,店铺因涉及燃气管线抢修,需支付5000元的抢修费用。当月10日,阿才通过银行账户给小郑转租金,并留言告知了租金内已扣除燃气管道抢修费用5000元。阿才说,由于小郑不想承担这5000元,此后他还支付了这部分钱。

  令阿才没想到的是,小郑在2013年10月起诉了他,理由是2012年12月阿才违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经海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应当由出租人即原告小郑履行讼争房屋的维修义务,维修费用亦相应由原告负担。

  阿才在预垫付维修费用后,小郑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阿才刚装修好店面,解除租赁合同会造成巨大损失,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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